115年度監宣字第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關 係 人 乙○○
理 由
一、
按受
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
死亡者,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
終結,
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改由聲請人單獨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月桂之監護人,
惟受監護宣告人陳月桂於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5年5月18日死亡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
可稽,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,而無續行必要,
爰依
上開規定,裁定本案程序
終結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、第17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