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
抗 告 人 林梁祖
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換言之,必須先有強制執行程序繫屬法院,始得
聲請停止強制執行。
二、抗告意旨
略以:原裁定僅就形式
執行名義為審查,而未詳究
本票到
期日係由
相對人事後補填,執行名義存有瑕疵,且相對人均未遵其到場調解,欠缺誠信協商之態度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三、
經查,
本件抗告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
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,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
惟原審及本院查詢後,均無抗告人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本院,實無可停止強制執行之案件,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,即不應准許。原審駁回抗告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,核無違誤。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
法 官 林佳玟
法 官 邱韻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