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聲字第38號
聲 請 人 張宇宙
相 對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尋找房屋承租不易,爰請求暫時停止返還房屋之強制執行事件(經查為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013285號,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等語。二、
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:「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」故得聲請以裁定命停止執行者,應以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各種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時,方得為之。
三、經查,
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執行事件,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,提起
本案訴訟,則依
上開說明,聲請人既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各種訴訟事件,即與
前揭法條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符,自無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又聲請人於書狀
相對人欄另記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下稱花蓮地院)為相對人,
惟花蓮地院並
非聲請人之
債權人,並未對其聲請強制執行,聲請人顯係誤繕,
併予敘明。
四、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之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