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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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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14號
原      告  許玉華 


訴訟代理人  顧維政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主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821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之程序應予撤銷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526,000元,聲明第2項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(下同)5,526,000元之違約金債權及租金債權不存在,依前揭說明,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2項請求,訴訟標的雖異,自經濟上觀之,訴訟目的皆在排除上開違約金及租金之債權,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上開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,其各項聲明均係為達成此利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526,000元,第一審裁判費66,201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,000元,尚應補繳63,2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5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4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  李可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5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4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