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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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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21號
原      告 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

法定代理人  李宗仁 
訴訟代理人  成介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成、蔡貴富、范姜士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第2頁已記載毀損之路樹共計242棵,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僅就26棵路樹成立調解,就其餘216棵路樹則未成立調解等語(起訴書第2頁第20至21行),請舉證加以說明。若仍欲提起本件民事訴訟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14,76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2,160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1,000元,應徵裁判費11,1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5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4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  李可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5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4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