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85號
原 告 張晨諗
上列原告與
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9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