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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延長安置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護字第25號
聲  請  人  花蓮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  徐榛蔚   
代  理  人  宋育霖社工
受 安置 人  A03      (年籍、住所均詳卷)
法定代理人  A04      (年籍、住所均詳卷)
            A05      (年籍、住所均詳卷)
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將受安置人A03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:(一)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。(二)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,但未就醫。(三)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。(四)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,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。但其無父母、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,得不通知之。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;必要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、第5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安置人A03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。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接獲校方通報受安置人疑似遭案父性侵,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,並經本院裁定繼續、延長安置今。安置期間,受安置人因上述疑似性侵害案判決,引發身心創傷,遂持異物塞入陰道致腸受傷,住院治療期間,受安置人傷勢復原良好;本季因案二姊知悉受安置人住院,主動申請手足會面,案二姊至醫院探視受安置人,關心受安置人傷勢及近況,並給予受安置人情緒支持,互動熱絡,受安置人住院休養期間因上揭性侵害案件引發身心症狀,現由醫院身心科評估受安置人之創傷、過動、憂鬱等議題,並提供藥物治療,以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狀況;而案家持續否認受安置人遭案父性侵害,案父已上訴(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,現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4號審理中),案母及案家屬均無法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,且受安置人得知案父上述判決後,情緒鬱悶,有坐在學校欄杆及持異物塞入陰道致腸受傷等危險行為,現階段仍有明顯創傷反應,需穩定居所、就醫及諮商資源,俾修復其創傷,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提供穩定成長環境,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,聲請裁定自115年3月25日(聲請狀誤繕為24日)起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。
三、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花蓮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、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95號裁定影本、兒少保護個案工作(服務)紀錄表、戶籍資料等件在卷足憑,亦有本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、歷審裁判附卷可稽,自信為真實。本院審酌上開事證,認受安置人年幼,自我保護能力有限,考量受安置人遭案父性侵害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判處執行有期徒刑9年,案父已提起上訴,聲請人亦委由律師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受安置人得知上揭判決後,情緒鬱悶,有坐在學校欄杆及持異物塞入陰道致腸受傷(迄今仍在醫院治療中)等危險行為,仍持續有創傷反應,然案母至今未聞問,親職及保護功能不彰,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即時且必要之保護,案兄姊於外地求學及就業,亦未能給予適切之幫助,評估受安置人家庭現況仍存有不利於受安置人身心健全發展之因素,兼衡受安置人現仍需透過諮商服務以修復創傷經驗,持續追蹤其心理發展狀況,並因上述傷勢仍在醫院治療,宜有穩定照護環境,俾利受安置人之健全成長,復案家屬皆不信任受安置人所述遭案父性侵乙節,如由案家屬協助照顧受安置人,將不利受安置人日後心理創傷之復原,則本件已無適當之親屬資源可提供受安置人立即、妥適之照護,併審酌受安置人目前受安置照護之狀況良好,及受安置人無意願返家,司法程序仍進行中,法定代理人尊重聲請人評估等情狀,為確保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,避免持續暴露於受侵害之危險中,應認受安置人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,本件聲請延長安置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