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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契約無效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訴字第13號
原      告  黃仁傑 

被      告 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廖冠宇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未繳納以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難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