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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志堅 
訴訟代理人  張淵植 
被      告  王大福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境

被      告  王興福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333萬3,89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王大福開發有限公司先後於民國110年6月1日、113年7月11日邀同被告王境(原名王靜)、被告王興福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900萬元,並簽立借據及變更借款契約書,並約定如前開契約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被告自11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餘1,333萬3,890元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經原告催討無果,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,前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又被告王境(原名王靜)、被告王興福為被告王大福開發有限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上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債權計算書(卷第21頁)、借據、變更借款契約書(卷第25-43頁)、戶籍謄本(卷第45-47頁)、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(卷第49頁)、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帳戶查詢(卷第51頁)及中華郵政利率/匯率查詢(卷第53頁)等影本為證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自認。故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後,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瑞鴻
附表:
編號
未清償之本金金額
(新臺幣)
利息起訖日
違約金計算方式
1
70萬8,633元
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2
283萬4,534元
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3
11萬9,907元
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4
107萬9,206元
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5
48萬3,021元
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6
193萬2,047元
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7
103萬9,385元
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8
415萬7,537元
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。
自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9
97萬9,620元
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2計算之利息。
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