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訴字第6號
原 告 陳亮吟即林玉燕之繼承人
原 告 陳亮良即林玉燕之繼承人
共 同
原 告 陳麗夙即林玉燕之繼承人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被 告 陳芊妤
本件應由原告林玉燕之法定繼承人陳繼宗、陳泰岳、陳亮吟、陳亮良、陳麗夙為原告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
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。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林玉燕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死亡,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陳繼宗、陳泰岳、陳亮吟、陳亮良、陳麗夙,其中陳繼宗、陳泰岳、陳亮吟、陳亮良雖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
惟繼承人陳麗夙於民國77年4月19日即遷居國外音訊全無,家人均無法與其聯繫
等情,有陳繼宗、陳泰岳、陳亮吟、陳亮良具狀所提出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等在卷
可稽。
爰依
上揭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麗夙承受訴訟,與陳繼宗、陳泰岳、陳亮吟、陳亮良同為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