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5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信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琬婷

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
 發  行  公  司
股  票  號  碼
張 數
股  數
備 考
001
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
0070-ND-0020428-6
1
1000

002
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
0070-ND-0034548-3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