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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8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 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里○○段  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  被上訴人 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,以交通部公路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里○○段為被告,一 審判決後,被告提起上訴;被上訴人後發覺工程契約當事人係「交通部公路局 第四區工程處」(見原審卷第七二頁),且「交通部公路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里○ ○段」並無獨立預算,欠缺當事人能力,遂於民國(下同)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變更當事人為「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」,玉里工務段訴訟代理人廖學 忠律師對此並無異議。 二、廖學忠律師對於當事人變更雖無異議,但未能於宣判前取得「交通部公路局第四 區工程處」之委任狀,右述變更仍應徵得該機關同意(該機關並上訴人,如未 經其同意變更,本院無從以其為上訴人逕行判決),應予再開辯論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一   月   十  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~B審判長法官 賴淳良 ~B法   官 陳心弘 ~B法   官 吳燁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~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一   月   十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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