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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91 年度花簡字第 18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妨害自由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○號  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 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  訴訟代理人 鄭寶桂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維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   台幣玖仟陸佰玖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      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壹元。   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(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五   月   十三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 華   民    國  九十一 年   五    月   十四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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