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八○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雄
訴訟代理人 鄭寶桂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維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
台幣玖仟陸佰玖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
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壹元。
(二)交付
送達費郵票十份(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 碧 惠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