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九○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
法定
代理人 黃春成
訴訟代理人 鍾志焰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高奇石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
三百四十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幣貳仟貳佰玖拾伍元。
(二)交付
送達費郵票十份(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 碧 惠
右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