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二○八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春鐘
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
李瑞瑋
被 告 邱怡芬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兩造就本件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綜合約定書附卷
可參,自應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原告聲
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李世華
右為
正本係照
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
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
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