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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93 年度花簡字第 20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二○八號   原  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 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        李瑞瑋   被   告 邱怡芬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就本件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綜合約定書附卷可參,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九  月  八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九  月  八  日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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