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00年度花簡字第206號
原 告 木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有祿
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
律師
複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
被 告 張紹峰
上列
當事人100年度花簡字第206號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00年9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
人員如下:
法 官:沈培錚
書記官:胡旭玫
通 譯:黃 銳
朗讀
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宣示判決
主文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貳拾貳萬零貳佰叁拾叁元,及自
民國(下同)100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2,43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書記官 胡旭玫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(
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
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
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