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0 年度花簡字第 20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100年度花簡字第206號 原   告 木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祿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被   告 張紹峰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簡字第206號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 人員如下:     法 官:沈培錚     書記官:胡旭玫     通 譯:黃 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。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貳拾貳萬零貳佰叁拾叁元,及自 民國(下同)100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2,43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 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