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花勞簡字第2號
原 告 陳華淵
王張隆
吳明旭
陳華偉
黃啟洲
余慶儀
林永森
兼 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李善金
被 告 東莊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群
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;被告於訴
之變更或追加無
異議,而為
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同意變
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、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
文。原告李善金原起訴依
僱傭關係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
新臺幣(下同)331,900元,
嗣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言詞辯
論時,追加附表編號2至8為原告,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
金額,並於101年6月25日具狀變更
訴訟標的為據
民法第242
條代位
債務人張金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,有民事
起訴狀、
筆錄、民事補充理由狀
可參(卷4、5、75、78至80頁)。被
告對此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(卷92頁反面筆錄
參照)
,依據前述說明,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變更,應予准許,
合先
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及
訴之聲明如附件一民事補充理由狀
所載。
三、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民事
答辯狀所載,並補充:張
金昌對被告並無工程款
債權存在。被告主要業務是參與公共
工程的採購招標,現在被停權三年,導致被告違約又被停權
,被告現在在決算這三年的營業損失,要跟張金昌結算。張
金昌有向被告請求,有主張權利,但被告認為被告的損失可
歸責於張金昌。張金昌並未怠於行使權利,甚至還告被告法
定代理人林建群
侵占工程款,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
稱花蓮地檢署)為不起訴處分。張金昌有發
存證信函給被告
請求工程款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,
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己
之名義,行使其權利;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,
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。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,原為債務
人之權利,必於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時,始得為之
,若債務人對於
第三人已無權利之存在,或經行使而無效果
時,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(最高法院50年
台上字第408
號判例
要旨參照)。
㈡原告主張被告承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
「砂婆礑溪魚道新設工程」(下稱
系爭工程),並分包給張
金昌,業主在101年1月初就已撥款,而張金昌積欠原告工資
未付,被告卻因逾期完工可歸責於張金昌拒絕付款,實際上
逾期賠償已為業主所扣除,張金昌應無可歸責之事由,而代
位張金昌向被告請求
云云,雖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
紀錄、花蓮縣政府函、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、未
領工程款清單、出工單等為證(卷7至12頁),而被告對其
標得系爭工程採購案,並由張金昌負責現場施工及部分材料
採購之事實亦不爭執,
惟查:
⒈張金昌於101年1月19日以被告將應給付其之工程款侵占入己
並拒不交還
履約保證金為由提出刑事告訴,
嗣經檢察官偵查
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,有花蓮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
111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參(卷68至69頁),並經本院
依職權
調取上述偵查卷宗核閱屬實,且張金昌亦曾以存證信函通知
被告限期付清
上開款項(卷101頁),足見張金昌並無怠於
向被告行使權利之情形。
⒉被告辯稱系爭工程原訂應於100年11月9日竣工,張金昌卻因
可歸責之因素遲至100年12月17日始完工,逾期達38日,致
被告違約遭課處
違約金之處罰,更遭受刊登於
政府採購公報
之處分,蒙受重大損失,
本件工程尾款應由被告扣除工程違
約金、工程調解費用、工程管理費用及
營業稅等各項費用後
再行與張金昌進行結算等語,並提出工程估驗請款單、估驗
明細表、轉帳傳票、統一發票、收據、合約書、行政院農業
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函等為證(卷39至63頁),依
上開事證,債務人張金昌對於被告是否尚有工程款債權存在
,顯
非無疑,惟就張金昌與被告間債權債務關係之糾葛,原
告則僅稱:公司的事情跟我無直接的關係,我不清楚云云,
未能舉證證明張金昌對被告尚有工程款債權存在,其主張
難
認可採,依據前述說明,自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如附表所示
金額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(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花蓮簡易庭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香君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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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原告姓名│ 金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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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李善金 │144,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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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陳華淵 │42,2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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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王張隆 │46,2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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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吳明旭 │45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陳華偉 │28,5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余慶儀 │1,8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黃啟洲 │1,5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林永森 │22,5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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