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309號
原 告 陳智信
訴訟
代理人 林政雄
律師
許嚴中律師
被 告 鳳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鎮文
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5 日下午3時40分行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法院
書記官 劉又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