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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2 年度花簡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花簡字第113號 原   告 安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柔楹 被   告 邱吉雄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吉雄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  幣柒仟陸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   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劉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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