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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2 年度花簡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花簡字第254號 原   告 方秀蓮即鄉貌休閒民宿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逸資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 壹仟陸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劉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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