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54號
原 告 方秀蓮即鄉貌休閒民宿
訴訟
代理人 顧維政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翔逸資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
壹仟陸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。
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法院
書記官 劉又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