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79號
原 告 詠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易再興
被 告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
原告詠晟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翊紘室內
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2,500 元,應繳
裁判費2,8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2,37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曹庭毓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法院
書記官 王馨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