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79號
原 告 詠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易再興
被 告 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8日裁
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7日
合法送達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表附卷
可考,其訴不能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曹庭毓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抄
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法院
書記官 王馨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