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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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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2 年度花簡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花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長風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萱 被 上訴 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,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國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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