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61號
上 訴 人 長風電梯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培萱
被
上訴 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豊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新臺幣1,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戴國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