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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3 年度花勞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4號 原   告 余長洲 被   告 熱帶魚塗料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在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 通知翌日起14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及補正被告 公司登記資料、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及戶籍謄本 ,該通知已於103年8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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