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花勞小字第4號
原 告 余長洲
被 告 熱帶魚塗料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在
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
法定
代理人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
通知
翌日起14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及補正被告
公司登記資料、公司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
住居所及
戶籍謄本
,該通知已於103年8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
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永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