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
原 告 林佳簾
訴訟
代理人 王慧萍
被 告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啟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,於民國102年12 月24日下班途
中發生車禍,原可申請勞保職災補償,
惟因被告未替其投保
,致原告無法申請勞保職災補償,
爰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
語。核其主張之內容,其發生車禍地點固在花蓮縣,惟本件
被告「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」而構成
侵權行為之發生地,
應為被告公司所在地。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
店區,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
可參。是本件應由被告公司
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鈺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