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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3 年度花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原   告 林佳簾 訴訟代理人 王慧萍 被   告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,於民國102年12 月24日下班途 中發生車禍,原可申請勞保職災補償,因被告未替其投保 ,致原告無法申請勞保職災補償,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 語。核其主張之內容,其發生車禍地點固在花蓮縣,惟本件 被告「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」而構成侵權行為之發生地, 應為被告公司所在地。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 店區,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參。是本件應由被告公司 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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