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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3 年度花小字第 8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宣示判決筆錄            103年度花小字第80號 原   告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政 訴訟代理人 張昌展 被  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80號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 年5月1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,出席人員如下:     法 官 楊碧惠     書記官 張永田     通 譯 盧冠宇 朗讀案由。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:詳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2,200元,及自民國103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 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 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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