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花小字第80號
原 告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政
訴訟代理人 張昌展
被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
上列
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80號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
年5月1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,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楊碧惠
書記官 張永田
通 譯 盧冠宇
朗讀
案由。
到庭當事人及訴訟
關係人:詳如報到單
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
主文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2,200元,及自民國103年2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
法 官 楊碧惠
上列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(
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
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
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