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花簡字第100號
原 告 長雄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豐娥
訴訟代理人 潘張宗立
被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被告經通知未到場,依原告
聲請為
一造辯論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負欠預拌混凝土貨款共新臺幣(下同)
214,000元未清償,
爰依
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被告並未到場,據其前曾提出之書狀辯
稱: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置辯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預
拌混凝土預定買賣合約書、統一發票、支票、
退票理由單、
請款明細表、出貨單、決標公告等為證,而被告並未於言詞
辯論
期日到場,其曾提出之書狀空言陳稱
本件債務尚有糾葛
云云,
惟未提出其他證據
以實其說,
難認所辯有理,復依
上
開證物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並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
暨
核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
裁判費2,32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
法院
書記官 張永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