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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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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3 年度花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花簡字第11號 原   告 玉里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毅 被   告 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聰達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達盈興營造有限公   司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 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整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  肆仟玖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  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林鈺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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