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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3 年度花簡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花簡字第154號 原   告 鳶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仕泰 被  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蓮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,31 4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,0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,5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國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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