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54號
原 告 鳶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仕泰
被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蓮承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8,31
4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4,0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
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,5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戴國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