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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3 年度花簡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花簡字第305號 原   告 碧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月霞 被   告 昊昇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昊昇電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,20 0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,3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國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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