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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3 年度花簡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花簡字第99號 原   告 進豐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坤志 被  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 00元,應繳裁判費49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446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王馨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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