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88號
原 告 偉創商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金生
訴訟代理人 鄭逸嫻
被 告 王中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高雄市,有戶籍資料
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曹庭毓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法院
書記官 劉桉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