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4 年度花小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花小字第188號 原   告 偉創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生 訴訟代理人 鄭逸嫻 被   告 王中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,有戶籍資料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