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21號
原 告 楊博翰
被 告 耀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進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事務所設於新北市,並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事務
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有被告所提民事聲明
異議暨
附具答辯理由書
可參(卷21至23頁),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
,有民事
陳報狀暨聲請移送訴訟狀
足憑(卷30頁),是
兩造
既合意本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依據前述說明,
爰依
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