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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4 年度花小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21號 原   告 楊博翰 被   告 耀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事務所設於新北市,並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事務 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有被告所提民事聲明異議暨 附具答辯理由書可參(卷21至23頁),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 ,有民事陳報狀暨聲請移送訴訟狀足憑(卷30頁),是兩造 既合意本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依據前述說明,爰依 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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