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花消小字第2號
原 告 陳峻杰
被 告 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雨涵
被 告 鍾瀚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57,9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戴國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