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4 年度花消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花消小字第2號 原   告 陳峻杰 被   告 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雨涵 被   告 鍾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7,9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國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