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175號
原 告 禾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建博
被 告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朝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原告僅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
5月20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
翌日起10日內,繳納不足之
裁判費1,490元,該通知已於104年5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並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