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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4 年度花簡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75號 原   告 楊博勛 被   告 耀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事務所設於新北市,有被告所提聲明異議暨附具答辯理 由書可參(卷19頁),原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至票據付 款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被告事務所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、第13條規定,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。爰依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被 告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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