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75號
原 告 楊博勛
被 告 耀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進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事務所設於新北市,有被告所提聲明
異議暨附具答辯理
由書
可參(卷19頁),原告亦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至票據付
款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被告事務所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
法院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、第13條規定,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有違誤。
爰依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被
告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