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花簡字第420號
原 告 宏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雪娥
訴訟代理人 陳建泓
被 告 蘇德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
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通知
限原告於收受通知
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080元
,此項通知已於10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併其假執
行之聲請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柏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