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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4 年度花簡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花簡字第420號 原   告 宏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建泓 被   告 蘇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通知 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080元 ,此項通知已於10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併其假執 行之聲請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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