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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4 年度花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花簡字第56號 原   告 欣品衛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英 被  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     (養護型)中心 法定代理人 廖美燕 訴訟代理人 潘慧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已將其 承攬被告之裝修工程應領之工程款新台幣25萬元部分轉讓予 原告,而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已對被告訴請給付 工程款事件,獲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勝訴判決,被告抗 辯就該案已提起上訴在案,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究否對被告有工程款存在,尚未可知。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 裁判,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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