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56號
原 告 欣品衛浴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淑英
被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
(養護型)中心
法定代理人 廖美燕
訴訟代理人 潘慧芯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
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已將其
承攬被告之裝修工程應領之工程款新台幣25萬元部分轉讓予
原告,而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已對被告訴請給付
工程款事件,獲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勝訴判決,被告
抗
辯就該案已提起
上訴在案,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
究否對被告有工程款存在,尚未可知。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
裁判,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
法
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
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沈士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抄
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昆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