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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4 年度花簡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花簡字第92號 原   告 晨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 訴訟代理人 汪建州 被  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67,550元,應繳裁判費3,9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3,47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劉桉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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