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92號
原 告 晨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雅雯
訴訟代理人 汪建州
被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
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67,550元,應繳
裁判費3,9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
元外,尚應補繳3,47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曹庭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法院
書記官 劉桉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