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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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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5 年度花小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墊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花小字第303號 原   告 黃瑞昌 被   告 點子智慧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,依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8月2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500元,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1日送達原告,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各1紙 可參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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