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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5 年度花小字第 7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 原   告 泓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泓鈞 訴訟代理人 廖佩玲 被   告 巫美琳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,出席人員如下:     法 官 沈培錚     書記官 張雅雯    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。 兩造均未到。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,628元,及自民國105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 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 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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