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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5 年度花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蘇孝鵬 被   告 陳忠雄 被  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 5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二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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