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57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蘇孝鵬
被 告 陳忠雄
被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
5月2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法院
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