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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5 年度花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花補字第13號 原   告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被   告 世通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 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000元;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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