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號
原 告 黃瑞昌
被 告 點子智慧傳播事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林景川
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,929元,應繳
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
補繳新臺幣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誠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