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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6 年度花原小字第 28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6年度花原小字第28號 原   告 鴻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卉榆 法定代理人 林蓮花 被   告 林竣宇 上列當事人106 年度花原小字第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 中華民國107 年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,出席人員如下:     法 官 楊碧惠     書記官 洪妍汝 朗讀案由。 兩造均未到。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300元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 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。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 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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