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原小字第28號
原 告 鴻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訴訟
代理人 蔡卉榆
法定代理人 林蓮花
被 告 林竣宇
上列
當事人106 年度花原小字第28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
中華民國107 年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
示判決,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楊碧惠
書記官 洪妍汝
朗讀
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宣示判決
主文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300元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(
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
上訴狀及上訴理由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按
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