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109號
上 訴 人 丘君祐即丘君祐診所
即
被 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佑藥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年
5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沈士亮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花蓮市○○○
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昆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