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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6 年度花簡字第 11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等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6年度花簡字第116號 原   告 沅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鑫 被   告 蔡國輝 上列當事人106 年度花簡字第116 號返還借款等事件,於中華民 國106 年5 月26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,出席人員如下:     法 官 沈培錚     書記官 張雅雯     通 譯 王嘉偉 朗讀案由。 兩造均未到。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72,301 元,及自民國(下同) 105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5,18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 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。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 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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