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簡字第116號
原 告 沅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冠鑫
被 告 蔡國輝
上列
當事人106 年度花簡字第116 號返還借款等事件,於中華民
國106 年5 月26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
,出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沈培錚
書記官 張雅雯
通 譯 王嘉偉
朗讀
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宣示判決
主文如下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72,301 元,及自民國(下同)
105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5,18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
法 官 沈培錚
上列筆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
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
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
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
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