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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花蓮簡易庭(含玉里) 106 年度花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花補字第280號 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  告 宜花東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8,761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誠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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