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94號
原 告 杜榮濤
被 告 五行堂足體養身會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闕志安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144,5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法院
書記官 張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