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11號
原 告 晟益加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家霈
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
0000元,應繳
裁判費1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72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曹庭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法院
書記官 黃鷹平